建筑施工场地环境监察告知书
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构建和谐金昌,请各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金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时至次日6: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2个工作日前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四、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经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复同意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力争将施工噪声减至最低。
五、中、高考期间,各考点及家属区周围200米以内,建筑施工单位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单位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七、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特此告知
金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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